前文分析表明:代议民主和参与民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两翼,其所对应的人大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亦可视为我国整体信息公开制度的双轨。
[43]除个别中央专属事权外,我国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某一事务,没有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专属管辖权。(二)法国委托协议的缔结程序 在法国,公法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从出现时起就一直被推定为行政合同、受公法调整,除非二者之间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不能像民事主体一样可以自由地表示意志,不能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应遵循意思法定原则,必须受法律的约束。[28]法国和西班牙的行政管辖权委托制度则是统一的立法,即专门立法或行政程序法中的专门规定。余睿:论行政公产的法律界定,《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第160-164页。关键词: 行政管辖权委托 行政程序法 事权分工 行政合作 处分行政权 引言 在我国区域一体化或区域协同中,不同地方的行政机关之间往往需要行政管辖权的委托才能更好地实现区域性行政目的。[20]日本的制度与德国类似。
[50]参见叶必丰: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第109-130页。[62]我国行政法学界近年来开始关注公物或公产,[63]而法国的行政公产制度和理论尤为发达。[11] 如果以城市规划法为关键词检索中国期刊网CNKI,可以看到这个结果。
这些信息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连接及查阅纸质报告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以及起止时间。/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32] 谢莉·阿恩斯坦:《市民参与的阶梯》,载张庭伟、田莉主编:《城市读本(中文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214-227页 [33] 该图见原科幸彦編著『市民参加と合意形成ー都市と環境の計画づくり』学芸出版社2005年32—36頁(原科幸彦執筆)。其一,从城市规划编制和决定相关的行政权的运营便宜角度,提出应具体设置使主管的行政机关能够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决定过程中更多地收集市民的意见的具体制度。
[14]例如上海市在2003年修改《城市规划条例》,其第26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赵民、刘婧:《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社会诉求与制度保障——厦门市PX项目事件引发的讨论》,载《城市规划学刊》2010年第3期第81-82页。
同样,在涉及到城市规划等行政程序过程中,专家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新法除了在第5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外,还通过设立第5章(第53-58条),分别就知情权与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建设单位与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与征求意见、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利及环境公益诉讼做了规定。3、相关的城市规划立法状况 (1)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形成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成立于2008年,因此,该法律颁布之前已经建立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以及其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正好是厦门PX事件发生之时的有效法律制度。2月和3月,有市民分别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选址不当和公众参与不合法等理由请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北京市环保局撤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09年10月25日爆发了反对垃圾焚烧厂建设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因媒体报道也引起了全国关注。[27]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设置检索条件为案件类型:行政案件、法院层级:最高法院、全文检索:公众参与,检索结果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此后,番禺区政府重新启动垃圾焚烧厂选址议程,提供了三个垃圾焚烧厂选址的备选方案进行全民讨论,通过民意调查和座谈会方式,听取市民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第18条第1、3款)。
[25]200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向北京市环保局报送垃圾焚烧发电厂环评报告书,计划选址于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南侧。摘要: 中国快速城市化导致了在既有城市规划中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而引发的大量冲突事件。
一 城市环境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状况 1、厦门PX事件之时的环境立法状况 在环境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制度最早由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设立。如果从行政过程的角度看,2014年《环境保护法》设置的公众参与制度,将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设置在规划草案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制度,扩展至后续的建设项目阶段。
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8]公布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作了全面具体化的规定,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障公众参与的实效性方面所建立的程序性规范。[38] 《关于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工程若干问题的法律意见》,转引自金自宁:《跨越专业门槛的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透视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15页。[17] 2012年7月市民抗议运动起来后,南通市长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代表市政府公开宣布:永久停止在启东的排海管道建设工程。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厦门PX项目缓建,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厦门PX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下。本文限于在城市规划法律制度领域中讨论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问题。
(2)规范形成的路径 尽管在法律规定之中,公众参与条款不断在增加,但其共同的特点是成文法上只有非常原则和抽象的规定,以及欠缺如何实施的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则。厦门PX事件中,建设单位就认为自己没有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Ⅲ象限无论在行为的拘束程度还是在结果的拘束程度方面都是属于最弱的范围。针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环评报告的编制机关也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综合回复。
6月,厦门市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进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环境问题的整治方面,上述内容中,公众参与的价值无疑获得了肯定。
最后检索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从上述有关厦门PX事件的内容可以归纳出如下几个要点,以便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尽管《城市规划法》一直没有经修改增加公众参与内容,但是,在2000年左右开始,各个地方的地方立法中,尤其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中开始出现了这方面的规定。但在2010年番禺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中,广州市政府和番禺区政府分别公布了成文的《关于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的规定》和《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工作方案》,为后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现实可具体适用的合法性。
该座谈会大致有以下几个要点。驻厦中央媒体和厦门本地媒体获准旁听(外地记者则在会场隔壁餐厅收看即时转播)。
该图整合了爱恩斯坦的八阶梯理论以及后期出现的日本学者原科幸彦的五阶梯理论等分析框架。需要注意的是,《城乡规划法》在设置公众参与条款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却取消了《城市规划法》第21条第6款和第22条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级政府审批之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的规定。
其中,涉及到公众参与的,是第56条的规定内容。2004年《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的规定设置了法定、裁量和应申请三种听证启动的程序,其中,第46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这份行政复议决定反映出复议机关不仅仅关注相应的相关组织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公众参与义务,而且开始注重公众参与在法律上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从形式走向实质的趋势。同时该条还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即设置了二次公众参与的机会。其中主要文献如张萍、陈秉钊:《城市规划修订中的几个问题》,载《城市规划月刊》2000年第5期第9页。即使是在信息提供或意见听取的层面之中,参与者也由被动的被听取意见者上升为积极的意见提供和表述者。
重点的参与活动主要体现在该座谈会上。[21] 如同厦门PX事件的时间构成一样,番禺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前段时间也是表现为社会抗议运动。
6月出发生厦门散步事件,市民走上街头反对PX,保卫厦门。(5)实施方式 从上述涉及到的各项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看,实施公众参与的方式有多个种类,如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会)等等。
这200名参与者的名单在厦门网和2007年12月12日的《厦门日报》上公布。12月5日,环科院环评简本[2]向社会公布,以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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